欢乐明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V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滁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滁州华侨城欢乐明湖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旨在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流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小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滁州华侨城欢乐明湖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相关合作单位和个人,覆盖小区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的全部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小区业主自治秉持“指尖上的阳光共治”核心理念,以企业微信、电子投票平台为核心数字化载体,全面推行数字化赋能,构建去中心化、低门槛的业主决策体系,兼顾民主参与与议事效率,确保小区各项事务规范、透明、高效推进,保障小区长期稳定运行。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本小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依法决定小区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独立决策权,仅负责组织业主大会会议、落实大会决议、日常事务协调、规则执行监督等工作,实行去官僚化履职,全程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业主大会名称:欢乐明湖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界定:
(一)区域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滁州大道与明湖大道东南角。
(二)四至范围:东至马滁扬高速;南至滁阳路;西至滁州大道;北至明湖大道。
(三)区域概况:总建筑面积311927.7平方米,住宅总户数1815户;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于滁州大道607号45号楼1层,建筑面积852.36平方米;共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道路、绿地、架空层、天台、电信机房、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业主身份认定: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为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为准;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所有业主需完成企业微信身份认证(绑定房屋产权信息),方可参与小区数字化议事、表决等相关活动,确保身份真实、权限对应。

第三章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优先采用数字化方式组织,兼顾线下补充,确保业主便捷参与:
(一)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固定为每年9—10月份,具体日期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提前7日通过企业微信向全体业主推送通知,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告知会议议题、流程及参与方式。
(二)临时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企业微信发起通知、组织电子投票,召开临时会议:1.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五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通过企业微信联名提议的;
2. 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 发生重大事故、紧急事件(如重大设施损坏、突发安全隐患等)需要及时处理的;
4. 本规则或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未按时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组织召开。
第九条 议事形式以数字化为主、线下为辅:
(一)数字化议事:以企业微信(2000人群组)、官方电子投票平台为核心载体,业主可通过手机指尖操作,完成参会确认、意见反馈、投票表决等流程,打破时空限制,确保每一位业主都能便捷行使权利;企业微信同步推送会议通知、议题资料、表决结果等,方便业主随时查阅。
(二)线下议事:针对部分老年业主或特殊需求业主,可组织线下集体讨论,线下会议通过企业微信同步直播,未到场业主可实时观看、留言提问;书面征求意见的,需同步在企业微信公告相关内容,确保信息全覆盖。
第十条 实行“快速咨询—异议讨论—业主大会会议”三级决策体系,落实去中心化要求,杜绝少数人操控小区事务,兼顾效率与公平:
1.  快速咨询(日常级):适用于小区日常小额维修、小额经费支出、常规业主活动组织等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业主委员会通过企业微信发布议题,电子投票平台发起表决,采用两种方式:沉默表决(议题发布后24小时内,业主未通过电子投票平台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议题自动通过);简单多数决(议题发布后24小时内,参与投票的业主过半数同意,议题即可通过)。表决结果实时通过企业微信公示,留存表决记录,方便业主查阅追溯。
2.  异议讨论(纠偏级):任何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现有规则或快速咨询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企业微信、书面、业主群组等合法方式提出,业主委员会必须保持中立,无权拒绝合法的异议发起,若存在阻挠异议流程的行为,相关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异议发起后,业主委员会需在3日内通过企业微信发布异议议题,组织全体业主讨论;若赞同异议的业主达到总人数的20%(通过电子投票平台统计确认),必须升级为业主大会正式表决,不得擅自终止异议流程。
3.  业主大会会议(最终级):适用于小区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修改本规则及管理规约、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表决比例,全程通过数字化平台组织,表决过程留痕、可追溯,确保每一位业主的投票权得到充分行使。

第四章 业主大会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表决权核算:业主的表决权按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双维度核算,电子投票平台自动关联业主房屋产权信息,精准核算每一位业主的表决权,无需业主手动申报,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表决通过标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分为两类事项:
(一)特别重大事项: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通过。
(二)一般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本规则、管理规约,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维修资金,以及其他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数字化表决流程,简化环节、提升效率,具体如下:
1.  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草拟会议议案、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及专有部分面积等相关资料,录入电子投票平台,完成企业微信通知模板制作。
2.  发布公告:提前15日通过企业微信向全体业主推送通知,同步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明确会议时间、形式、议题、表决规则及相关资料,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可通过企业微信直接查看、下载相关材料,留言提问,业主委员会及时回复。
3.  电子投票:通过电子投票平台发起表决,明确投票截止时间(不少于72小时),业主通过企业微信点击投票链接,完成身份验证后即可投票,可实时查看投票进度。
4.  票权统计:投票截止后,电子投票平台自动完成唱票、计票,生成详细统计报告;业主委员会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核对统计数据,确保结果真实有效。
5.  结果公示:表决结果在电子投票平台、企业微信及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包括表决事项、参与人数、专有部分面积、表决结果、唱票计票过程、异议反馈渠道等。
6.  资料归档:将会议记录、表决票、统计结果、公示材料、电子投票留存记录等整理归档,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同时在企业微信留存电子版档案,方便业主随时查阅。
第十四条 计票补充规则,适配数字化表决特点:
(一)已通过企业微信确认参会、但未在电子投票平台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未与会、未通过电子投票平台表决的业主,若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达到法定比例,将会议事项及表决情况通过企业微信、短信送达未与会业主,未与会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电子投票平台或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与会多数业主的表决意见。
(三)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或存在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电子投票平台保留其投票权限,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四)电子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实名投票,系统自动识别业主身份,杜绝重复投票、虚假投票;业主未按规定操作投票的,该次投票视为无效票,系统自动标注,不影响其他业主投票结果统计。
(五)业主委托代理人参与表决的,代理人需通过企业微信提交书面或数据电文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经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代为投票,代理人的表决行为视为业主本人行为,系统留存委托记录。
第十五条 重复表决限制: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明确决定的,业主在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电子投票平台将对重复提议自动拦截,避免资源浪费。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业主委员会由5—11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同时选举产生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用于委员空缺时递补。业主委员会成员需熟悉企业微信、电子投票平台等数字化工具操作,认同“阳光共治”理念,有充足的工作时间和责任心,能够高效推进数字化议事工作。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为本小区业主(自然人或单位业主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本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热心公益事业,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无违法违规装修、搭建、占用公共设施等行为;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在为本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核心职责,重点聚焦数字化议事与阳光共治落地:
(一)严格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按照三级决策体系推进各项工作,不得擅自作出重大决策。
(二)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企业微信、电子投票平台组织议事表决,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以及经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三)负责企业微信、电子投票平台的日常运营、维护,及时更新业主信息,保障业主议事权限,处理业主在数字化平台上的反馈意见。
(四)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及时收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公示,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通过企业微信推送缴费提醒,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费用收缴工作。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相关流程、账目通过企业微信、电子投票平台公示,确保专款专用。
(八)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及小区共有财物,建立健全相关台账,落实轮岗制度,接受业主监督。
(九)配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做好小区社区建设、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合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禁止性规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本规则;不得制定共有资产和公共收益管理使用办法;不得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方案;不得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共有物业用途。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每月至少召开1次例会,研究处理日常工作;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可通过企业微信线上召开。
(二)会议要求: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召开7日前,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及企业微信推送会议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列席会议,线上会议可通过企业微信邀请列席。
(三)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作出决定后,有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及企业微信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会议记录(含线上会议记录)整理归档,同步留存电子版至企业微信,方便业主查阅。
第二十一条 履职管理:实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轮岗、回避制度,落实去官僚化要求。委员可主动申请轮岗,经业委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即可转为候补委员;每月通过电子投票平台统计委员履职情况,本月内一般表决三次未参与、重大表决一次未参与的,自动转为候补委员,空缺由候补委员按贡献分高低及主观意愿递补;涉及委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的事项,相关委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制:
(一)监督主体:包括全体业主、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以及业主监事会(或独立监事,若设立),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
(二)监督内容:业主委员会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的情况;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尤其是数字化议事、分级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经费筹集、使用及委员补贴发放的规范性;印章、档案、共有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委员履职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等行为。
(三)监督方式:业主可通过企业微信随时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相关资料,反馈监督意见;五分之一以上业主联名,可通过企业微信提议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质询、开展专项审计,或提议罢免委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主管部门,可对业主委员会的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每年向业主大会述职,述职报告及履职评估结果通过企业微信、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评议。

第七章 换届、补选与资格终止

第二十三条 换届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五个月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换届事宜,并通过企业微信向全体业主公示,启动换届筹备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告知后,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指导成立换届工作小组,小组由街道、乡镇、社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及业主代表组成(5—9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乡镇或社区组织业主推荐,组长由街道、乡镇确定。
(三)换届工作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企业微信+电子投票平台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的业主代表成为委员候选人后,不再担任小组成员。
(四)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委会履职之日起10日内,完成档案资料、印章、共有财物,以及企业微信、电子投票平台运营权限、电子版档案等的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委会可请求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五)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逾期仍未组织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乡镇指导监督下,组织换届工作,相关通知、选举均通过企业微信推进。
第二十四条 补选办法: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有候补委员的,按本规则规定,由候补委员按贡献分高低及主观意愿递补,递补结果通过企业微信公示;无候补委员或递补后仍不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通过数字化平台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委员;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二分之一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委员资格终止:
(一)自行终止:因物业转让、灭失等不再是业主的;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书面提出辞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符合本规则、管理规约规定情形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通过企业微信及小区显著位置公告。
(二)表决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五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通过电子投票平台表决,可终止其委员资格: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任职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收受利益、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损坏公共设施、违法搭建、不按规定交存相关费用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不履行委员职责的;阻挠异议讨论流程、违规操作数字化平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情形。
委员资格终止后,应当在3日内移交所保管的档案、印章、相关权限及财物,拒不移交的,请求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第八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主要来源包括: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如广告位出租、公共区域租赁等);业主共同分摊(分摊标准由业主大会通过电子投票平台表决确定);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办公支出、印刷支出、交通支出、审计支出、法律咨询支出、公示公告支出、企业微信及电子投票平台运营维护费用、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执行秘书薪酬(若聘请)等必要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补贴标准: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通过电子投票平台表决确定,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贴及薪酬从工作经费中列支,发放情况通过企业微信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要求:
(一)经费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收支台账,电子版台账同步上传至企业微信,方便业主查阅。
(二)每半年通过企业微信、电子投票平台及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一次经费收支情况;大额支出(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支出明细及时公示。
(三)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专门存放工作经费、公共收益、专项维修资金(按相关规定管理)等,禁止私设账户、公款私存、坐收坐支,账户收支明细每月在企业微信公示。
(四)审计制度:业主委员会换届、主任离任时,必须进行审计;五分之一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审计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审计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无公共收益或不足的,由街道、乡镇给予适当补助;审计结果通过企业微信及小区显著位置公告,发现问题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章 印章、资料与财物管理

第三十条 印章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事项、使用人、审批人等信息,登记记录同步上传至企业微信,方便业主查阅;用章需按规定审批,业主大会印章用于重大事项,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主任签字确认;业委会印章用于日常履职,重大事项需经半数委员同意,严禁违规用章、出借印章,违规用章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建立完善的工作档案,包括业主大会及业委会会议记录、表决记录、本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资料、财务账目、业主名册、投诉处理记录等,同步建立电子版档案,上传至企业微信,供业主随时查阅;档案由专人保管,委员离任、业委会换届的,及时完成档案移交。
第三十二条 共有财物管理: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公共收益资产、办公设备、文体设施等共有财物,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使用、处置、经营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电子投票平台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负责共有财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通过企业微信公示使用情况、维护记录,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委托代理: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参与表决的,可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需通过企业微信提交书面或数据电文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经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代为行使权利;同一受托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人,代理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三十四条 共有部分管理:小区架空层、天台、物业管理用房等未公摊且无约定的共有部分,在不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其使用、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成本分担,由全体业主通过电子投票平台共同决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收益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收支明细通过企业微信公示。
第三十五条 奖惩机制:
(一)损害共同利益行为:违反本规则、管理规约及相关法规,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经劝阻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确认属实后,通过企业微信建立曝光榜震慑,上榜人可通过公开道歉等方式下榜;同一户多次上榜的,暂停其本年度共同收益分配、业主福利领取、活动参与、异议发起及业委会参选等权利。
(二)维护共同利益行为:协助处理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日常事务、参与小区公益活动、协助维护数字化平台运营等行为,予以鼓励;参与者分为志愿者(无报酬)和执行者(有报酬),同等条件下业主优先;对志愿者建立贡献分制度,通过企业微信公示排名,给予荣誉鼓励;对执行者可通过悬赏方式招募,报酬从公共收益中支出,悬赏标准由业主大会表决确定。
第三十六条 信息公开制度(阳光共治核心):严格实行全透明信息公开,业主委员会及时整理维护业主大会工作进度、文件收发、账目明细、合同协议、表决记录、委员履职情况等公共资料,通过企业微信、电子投票平台(主要渠道)及小区显著位置(辅助渠道)同步给全体业主,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完整。常规信息每月更新一次,重大事项(表决结果、审计报告、委员变更等)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公开;业主对信息公开有异议的,可通过企业微信提出,业主委员会需在3日内回复处理,逾期未回复的,业主可发起异议讨论流程。
第三十七条 业主群组管理:以企业微信2000人群组为核心业主沟通平台,实行身份认证制度(绑定房屋信息),与电子投票平台联动;群组遵守国家互联网管理相关规定,倡导理性、文明交流,明确各频道功能,严禁发布违法违规、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等内容;群组管理人签署承诺书,坚守业主立场,不得谋取私利,变更管理人由业主大会通过电子投票平台表决。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业主委员会通过企业微信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事宜;决定继续聘用的,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公示;提前解除合同的,双方需提前60日书面告知对方,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业主大会决定后续物业管理事宜,重新选聘物业后,做好资料、财物移交,移交情况通过企业微信公示。
第三十九条 禁止行为: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活动,不得违规操作企业微信、电子投票平台,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条 规则生效与修订:本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电子投票平台表决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可经业主大会表决修订、补充,修订补充内容作为本规则组成部分;本规则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第四十一条 解释权:本规则由欢乐明湖小区业主大会负责解释,解释内容通过企业微信公示。
第四十二条 填写与备案:本规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物业所属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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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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