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华侨城欢乐明湖小区业主代表(全体业主)​​代表人​​:待定(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地址​​:滁州市滁州大道607号
​​被告​​:滁州市明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田海松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7楼
​​被告​​: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保月 ​​地址​​:滁州市全椒路155号

​​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打通滁州大道东西两侧朱岗路、万水桥路断头路,并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2. 判令两被告赔偿因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居民经济损失(包括交通成本、房产贬值损失等);
  3.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侵权具体事由及侵害权益​​
​​1. 侵害居民通行权与生活便利权​​事实:小区西侧滁州大道为封闭式快速路,未预留人行横道或通行路口,导致居民出行被迫绕行。例如:每日接子女需绕行滁阳路,单程增加3公里路程,耗时约5分钟;最近公交站(明湖公园西站)直线距离500米,因道路阻隔需绕行2公里。侵害权益:根据《民法典》第291条,业主对相邻道路享有必要通行权,被告未保障通行需求,侵犯相邻权;根据《宪法》第37条,绕行限制居民行动自由,侵害人身自由权。
​​2. 侵害财产权(房产价值贬损)​​事实:因交通梗阻,小区商业配套缺失,房产价值贬损:房价较同期同区域楼盘低15%-20%(附评估报告);房屋出租空置率达40%,租金收入减少。侵害权益:根据《民法典》第240条,被告规划缺陷导致不动产使用价值贬损,侵害用益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开发商虚假宣传交通配套,政府部门未督促整改,侵害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3. 行政不作为侵害公共利益​​事实:2022年9月市领导批示要求整改,两被告互相推诿,拖延至今;设计单位已提交5套可行方案,被告以“资金不足”“管辖权争议”为由拒不实施。侵害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政机关拒不履职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条,政府未落实规划保障居民生活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法律依据​​
​​1. 侵害居民通行权与生活便利权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1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未在滁州大道预留通行路口,拒绝为居民提供必要通行条件,违反该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绕行行为不合理限制居民行动自由,侵害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2. 侵害财产权(房产价值贬损)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道路规划缺陷导致房产使用价值贬损,直接侵害业主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开发商虚假宣传交通配套,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构成双重侵权。
​​3. 行政不作为侵害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两被告对市领导批示及居民诉求长期不作为,符合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被告未落实规划中“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强制性要求,构成违法。
​​4. 被告管辖权争议与履职义务的法律依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6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被告一(明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作为道路管理部门,拒不履行建设职责,违反行政法规。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3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两被告互相推诿,上级机关未及时指定管辖,违反法定程序。
​​5. 经济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居民因绕行产生的交通成本、房产贬值损失,可依法主张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6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清单​​
  1. 绕行路线实测视频及地图标注;
  2. 小区房产交易价格对比数据、租金空置率统计表;
  3. 滁州市领导批示文件、五套道路设计方案;
  4. 开发商销售宣传材料(承诺“无缝接驳高铁站”“5分钟生活圈”);
  5. 业主信访投诉记录及部门回复文件。
​​法律声明​​原告已通过信访、投诉等途径穷尽行政救济(附信访回执),两被告仍拒不履职。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整改并赔偿损失。
​​此致​​滁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华侨城欢乐明湖小区全体业主​​代表人​​:XXX(签名)​​日期​​:2023年XX月XX日
​​附件​​:
  1. 起诉状副本X份;
  2. 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X份;
  3. 业主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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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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